![]() |
|
|||
庭审中,该厂家和销售公司均提出,冰箱售出4年出现质量问题,已经超过了保修期,且冰箱损坏不属于质量问题还有待查证。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由于该冰箱已经超过“三包”范围,只能进行维修。严某拒绝维修,并以商品是劣质产品为由,要求厂家和销售商赔偿其损失,并退换冰箱。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被告在保修条例中明确写明该冰箱的保修期为3年,这应视为原被告对于保修期的约定。由于原告严某冰箱已超过保修期,不具备退换条件,且也未给原告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因此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