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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中年男子与足疗店女服务员发生婚外恋,因怨恨其他客人横刀夺爱,用盐酸泼面部和斧子砍头部等手段教训情敌。昨天红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案件回顾
桃色纠纷酿血案
退休职工张某,虽是有妇之夫,却与足疗店女服务员阿美发生不道德关系。去年9月,张某发现阿美与同样有家庭的男子阿亮交往密切便蓄谋报复。同年11月一天晚上,张某酒后在楼道内等待,23时许,当阿亮回家走进楼道时,张某先用盐酸往其面部泼洒,继而用斧子向其头面部砍劈数下。阿亮反抗并夺过斧子砍向张某,张某头部负伤后仓皇逃往外地。张某在案发9天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法院主持下,张某家属赔偿被害人5万元。
控辩激辩
杀人还是伤人
昨天下午的庭审中,就定罪部分,辩护律师辩称应认定故意伤害罪,张某选择作案工具系保存多年浓度不高的盐酸和廉价钝器斧子,主观动机是想让对方毁容变残,并非置对方于死地,侵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而非生命权。
公诉人反驳,张某泼盐酸即可达到毁容目的,再持斧头连砍头面部等重要部位,其行为符合为泄私愤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构成,因案发地点条件局限和被害人激烈反抗等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故意杀人罪未遂。就量刑部分,公诉人认为,张某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和减轻处罚,张某为了达到独占婚外恋对象并保持不道德关系,动机目的卑劣,行凶手段残忍,请法院酌情考虑。辩护律师认可公诉机关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但坚持定罪意见,主张应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后果,最多判处1年6个月刑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律师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案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报记者冯琳通讯员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