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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婆婆出资置换公产房给儿子结婚,承租人登记在儿媳名下。这对80后的婚姻仅维持两年,婚房房价却翻了番,婆婆拿着婚前所签“证明书”将儿媳儿子告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婆婆确系该房实际权利人,判决占用该房的儿媳返还房屋置换款和增值款。
2007年9月,曹女士出资32万元置换红桥区公产房一套,用于儿子刘某和儿媳吴某结婚,因母子均无天津户口,经协商承租人登记为吴某,同时签订“证明书”说明情况。小两口2008年9月登记结婚,2010年9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婚房由吴某居住至今。
曹女士觉得房子是自己的,儿子离婚了,房子应该收回来,何况房价更翻了一倍,遂拿着置换合同、汇款凭证、“证明书”等证据诉至法院,以吴某、刘某将房屋使用权据为己有、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原告诉争房使用权现金价值60万元。
被告吴某辩称,婚前商议,男方家买婚房,女方家买家具家电以及在津办婚礼,双方父母出资均属赠与行为,原告是外地居民,不能在津购买公产房,外地居民借用本市居民身份购买公有住房,侵害了本市常住居民的利益,因此“证明书”有关房屋权属规定无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刘某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曹女士与被告吴某签订“证明书”,双方约定原告出资购置婚房、承租人为吴某。原告此举是基于儿子刘某与吴某结婚的特定情况,若二人不结婚,原告不可能将承租人写在吴某名下。因此,原告并非借用吴某名义实现外地人在津购置公有住房目的,该行为也没有损害本市常住居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证明书”表明,原告是涉诉房实际权利人,其附条件的为二被告设定居住权,在出现吴某对公婆不孝敬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居住权。即使存在着原告无法取得承租权的障碍,原告也可以实际使用该房屋,因吴某现占用该房屋,原告可主张吴某返还该房屋使用权现金价值。二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本案所涉及房屋由吴某继续承租并使用。二被告在明知涉诉房屋真实承租人是原告,也明知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收回房屋,仍对房屋承租权与使用权进行处分,属损害原告利益的,该行为对原告不产生效力。鉴于诉争房经评估价值57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吴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曹女士房屋置换款32万元及房屋增值款25万余元。(通讯员王飞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