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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乘公交车外出期间遭遇车祸,并因此受伤,后两次住院。公交公司虽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但在该乘客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赔偿问题上,双方一直存有争议,并为此成讼。日前,东丽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公交公司赔偿误工费、陪伴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万余元。
2010年2月6日7时30分,市民肖某乘坐公交车外出,当车行至津滨大道雪莲桥西侧上桥处时,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肖某因此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肖某和公交车司机均无责任。受伤当日经医院诊断,肖某伤情为“寰枢关节半脱位、颈椎病”,并住院治疗。同年4月14日出院。2010年5月10日至2010年6月8日,肖某再次住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医院为肖某开具休假证明至2010年12月28日。肖某治疗期间,公交车所属公交公司为肖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共计2.8万余元。此后,因双方就误工费、护理费、经济损失费等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肖某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公交车辆,被告应当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全部医疗费用,法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陪伴误工费按照原告提供的陪伴人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6206元予以确定。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原告住院天数即96天,每日50元计算,共计4800元。原告要求的房屋租赁费等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