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网4月25日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全文公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作为原告。
据统计,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43件,审结29件。《征求意见稿》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及诉讼方式、证据与证明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和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了规定,共计20条。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作为原告。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此表示,间接受害人尤其是间接受害的消费者往往是垄断行为的终极受害者,他们更易于发现和揭露垄断行为。赋予间接受害人尤其是消费者以原告资格,可以提高垄断行为被揭发的可能性,及时制止垄断行为,同时也使受害人能够最终获得赔偿救济。
关于证明责任问题,《征求意见稿》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证明责任分配、免证事实、责令被告提交证据、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除非被诉垄断行为有足够反证,否则不要求垄断行为受害人举证证明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为便于充分理解和慎重考虑您所提建议,在提出建议时最好附带说明修改建议或者意见的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邮编100745;网上意见请发送至spcip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