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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通过网络实施侵权已成为主要侵权行为模式。

专利拥有量持续增长,利益驱动下专利权争夺加剧,专利权侵权行为频发。

商标侵权纠纷中,知名品牌提起诉讼的现象较为明显,商标侵权行为方式日趋多样化。

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行为需要司法审判予以规范和界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编辑
动机
虽然本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调解结案率(含撤诉结案)高、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长快等显著特点,但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管理专职人员仍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现状,这使得本市企业普遍缺乏商标战略观念,更缺乏把商标权作为资产进行运用的知识和经验。稿件统筹 邓晶龙
本市天金商标事务所的米阿前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商标保护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1、商标权利人缺乏商标战略观念。我国商标保护方面、战略实施方案及管理水平的制定目前还处于较低水平,制约了商标权利的有效保护,限制了商标权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中一般拥有百名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包括前期策划人员、商标使用管理人员及商标维权法律人员等。但本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职人员非常有限,商标战略也都限于商标设计、注册、维权等几个方面。几乎没有一家企业拥有完整的商标战略实施方案,显得随意性盲目性较大。
2、商标权利人缺乏把商标权作为资产进行运用的知识和经验。如何把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商标权盘活和最大化,很多企业都无从下手,或运用不充分。例如,商标可以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增值,但增值的结果,需要各项因素综合以后才能获得。所以如何将若干因素组合,然后通过商标体现出来,是商标权利人必须做的一门功课。同时,商标权利人还要考虑商标权的许可、投资、商标权质押贷款等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的途径。总之,不能把商标简单地当做摆设和装饰而是要当做资产来运营。
本版撰文 新报记者 金学思 郭晓莹
分析
知识产权案件增多
著作权纠纷比重大
《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显示,2010年,全市法院系统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62件,同比增长85%;结案595件,同比增长127%。2010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同比增长85%,增长最为明显的是著作权和专利权纠纷。
二是调解结案率(含撤诉结案)较高,为62%,自动履行率100%。
三是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同比增长113%。当事人涉及美国、日本、法国、韩国和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案由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权利领域。
四是著作侵权纠纷仍占较大比重,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62%。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又以网络著作权纠纷为主,占全部著作权纠纷的80%以上。
从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看,呈现以下特点:
1、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对著作权保护带来较大冲击,目前通过网络实施侵权已成为主要侵权行为模式。
2、随着天津经济活力的日益显现,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专利拥有量持续增长,利益驱动下专利权争夺加剧,专利权侵权行为频发。专利权纠纷不仅类型多样,而且争议标的额较大,一些案件中,原告同时起诉数名被告的现象时有出现。
3、商标侵权纠纷中,知名品牌提起诉讼的现象较为明显,既有国际知名品牌如彪马、箭牌、宝姿等,也有国内知名品牌如桂发祥十八街、七匹狼等,商标侵权行为方式日趋多样化。
4、市场竞争的激烈和商业模式的复杂化,使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行为需要司法审判予以规范和界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数据
本市知识产权数量去年创新高
2010年,全市各类知识产权拥有数量再创新高。全年专利申请25142件,同比增长31%;专利授权10998件,首次突破万件,累计达到15万件;商标注册申请18500件,累计达到68703件,拥有驰名商标56件,著名商标628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了知识产权运用的快速发展,700多家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其中,本市10项专利荣获第十二届中国专利优秀奖,海鸥手表获得首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获奖数目创历史新高。
案例
侵犯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案
桂发祥麻花PK景林祥麻花
桂发祥公司依法享有“十八街”、“桂发祥”、“桂发祥十八街”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桂发祥十八街”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景林祥公司生产的麻花所使用的商标为“景林祥”和“景氏桂林祥”。景林祥公司在其生产的麻花包装盒上印有“正宗天津麻花”、“津门一绝”、“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等字样。桂发祥公司认为景林祥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傍名牌,搭便车”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景林祥公司侵犯了桂发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景林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等。景林祥公司和桂发祥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景林祥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包装上印有“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字样,直接使用了桂发祥公司的驰名商标“桂发祥十八街”,使消费者对景林祥公司生产的商品与桂发祥公司生产的商品产生关联性认识,对两个企业的商品构成混淆,应认定景林祥公司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桂发祥公司的驰名商标,侵犯了桂发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景林祥公司的商品包装物上印制的文字中包含了桂发祥公司的驰名商标,构成对桂发祥公司的商标侵权。景林祥公司的商品外包装上虽然没有使用桂发祥公司的全称“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但其在相同商品包装上使用了“桂发祥十八街”,而“桂发祥十八街”又是桂发祥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字号,景林祥公司在商品的包装上擅自使用桂发祥公司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个企业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在天津传统食品“津门三绝”中,麻花食品的“津门一绝”,应特指十八街麻花。景林祥公司在包装上印有“津门一绝”字样,使相关公众对其与桂发祥公司的知名商品“十八街麻花”产生误认,此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
制图 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