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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新修订的《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代码,是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赋予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我们每个人都有身份证,随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用的不断深入,其作为“组织机构身份证”的作用已经确立。通过应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的组织机构代码,政府可以随时宏观掌握社会行业布局及变化,指导调结产业结构,合理调整财政、税收等政策;企业可以在经济活动中防止受骗上当;管理部门可以此唯一代码为关联,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进一步提高经济管理的有效性。可以说,在经济、金融、司法、信息化、社会管理和保障等诸多领域,组织机构代码都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
“十一五”期间,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共发放各类组织机构代码证35万套。目前,本市组织机构代码被广泛地应用于财政、税务、银行、海关、公检法、外经贸、人事、统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之中,是进一步规范经济秩序,支撑国民经济信息的流动和传递的重要载体,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本市各级检察院、法院已开始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开展司法工作,收到了较好的应用效果。
这次通过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对2003年原管理办法的修订。新的管理办法共25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为本市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新的管理办法强调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识别组织机构代码身份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发挥组织机构代码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功能。
第二,拓展了组织机构代码应用范围。通过引导和规范各类组织机构代码应用行为,深化应用领域和层面,不断提高组织机构代码在国民经济各个宏观领域部门中的应用地位和应用水平。提升了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的社会公信力。新管理办法还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参照适用的规定,明确根据自愿申请原则、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有利于本市服务业的发展壮大。
第三,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新管理办法取消了组织机构代码办证、换证收取费用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达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目的。坚持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缩短了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时限,取消了年检制度,简化了程序方便了企业。将质监部门对组织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颁发代码证的期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对于代码证遗失的情况,细化了向社会公告的程序。
第四,建立了区县监督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明确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和管理,以期通过加强属地管理,保障组织机构代码的使用安全和有效监管。同时,规定出现违法问题不以罚款为目的,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处罚,体现了市政府“三步式”执法的要求。增加了质监部门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要求。对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方便社会经济活动。(记者吴宏 通讯员穆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