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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父母认为餐厅组织的聚餐、饮酒现场混乱,在明知当晚其员工们发生口角时,理应对员工的安全负责,调和事端,并对过量饮酒者安全送往家中或通知家人接回,但餐厅并没有尽到其责任,对张某的死亡应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张某父母认为宋某作为餐厅的经理,明知张某情绪状态不佳,理应劝解、疏导和缓解而其却用语不当,激发了悲剧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餐厅股东辩称,张某死亡的原因是自己想不开,自行跑到河边跳河自杀,与餐厅无关,餐厅的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张某在餐厅组织的聚会过程中饮酒,聚会结束后张某自行离开,餐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应对员工醉酒后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故对张某醉酒后跳河溺死的结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餐厅经理宋某与张某一同离开,作为同行者,对于张某醉酒后不稳定的情绪,理应给予更多的注意,而不应进行言语刺激,故其应对张某溺死的后果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邱伟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