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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中华车头部扎进大货尾部
天津北方网讯:随着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酒驾入罪”也将正式走入市民的生活,这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拘役处罚。酒后驾车不仅在法律上,就是在市民中也已经是“零容忍”。前日晚11时25分左右,在复康路上,四名河南籍男子疑似酒后驾驶一辆黑色中华轿车,从王顶堤向八里台方向行驶,最终在天津图书馆门前惹祸,扎进了一辆超长大货车尾部,车上四人全部受伤,血流满面的司机一直不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围观市民见司机一身酒气,当街予以怒斥。
现场
“醉”中华强“吻”大货
车体已“严重缩水”
现场看到,在复康路从西向东靠近中央护栏的车道上,一辆黑色中华轿车向右倾斜着扎进了一辆超长大货车的左后部,车子前排座位的空间“缩水”了近一半。事故严重,该方向车道全面禁行,一辆消防车横着停在路中央,提醒过往司机“此路不通”。周边至少有上百名群众围观,一些过路司机见状还专门将车停在路边一探究竟。
事发后,司机和后排座位上一名男子被困,消防人员利用专业工具将车体扩开,才把司机救出。该名司机满脸是血,眼神迷离。车后排的男子则躺倒在车后座上,车祸巨大的震动伤到了他的内脏,他吐出一大口鲜血后陷入了昏迷。在消防人员帮助下,后排男子很快被抬出车外,并被120送往医院抢救。
目击者
内道超车玩“漂移”
目测车速至少百迈
一位目击者表示,当时他在靠近护栏的第二条车道上正常行驶,该辆黑色中华轿车飞速驶来,并在他的内道超车,因为速度太快,还把他闪了一下。“速度可快了,至少上百迈!”他当时就想这么快的车速容易出事,这想法刚从脑中闪过,就看见前方黑色中华车径直扎进了紧挨中央护栏第一条车道上一辆大货车的尾部。“大货车司机根本都不知道出事,还拖着那辆黑中华车继续朝前开,我开车追上去,打开车窗冲货车司机喊出事了,他这才停下车!”目击者说,车上一共有四个人,第一时间,黑中华车上的副驾驶和后排座位一名男子从车里下来,浑身都是血,两人当时就打车去医院了,只留下司机和后排座位上的重伤男子。
司机
浑身酒气拒不配合
遭到围观群众怒斥
事后,交警要求满脸是血、浑身酒气的司机先去医院疗伤,可司机拒不配合,他先是说要把车上证件拿走,但车前部严重变形,放在抽屉里的证件根本拿不出来。交警一直在劝说,可司机就是不听,交警无奈求助消防,消防人员表示需动用专业工具,不但耗时还可能损伤车体。
此时,交警让司机先把脸上的血擦擦,他不肯,得知证件暂时拿不出来,他又借口说自己是外地人,要给家里打电话。
眼看司机脸上的血流下来,可他就是不肯配合,周围市民看不过去了,由开始扎堆儿小声议论酒驾的危害,转而怒斥司机。一位过路的中年女士说:“你的朋友都昏迷了,你怎么还迷迷瞪瞪的,开车你就别喝酒,这下你闯大祸了吧,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司机也不甘示弱,冲着中年女士回应:“大姐,关你什么事!”司机的恶劣态度引起了其他人不满,一位大哥反驳道:“你自己不想活别害别人,这撞的是大货车,要是路人,你可就造孽了!”一时间,大家都将矛头直指司机。
最后,在交警的劝说下,司机终于进了警车,前往第一中心医院急诊室疗伤。
追踪
四人初步判定饮酒
司机可能涉嫌醉驾
在急诊室内,司机和车上另外两名男子躺在担架床上,身上多处都是血迹,医护人员正在为他们擦洗伤口和血迹。其中一名男子头部呼呼冒血,却还在大喊:“老婆,老婆!”之后,他拨通了自家电话,向家里报平安,还气冲冲地朝着电话另外一端嚷道:“我死不了!”
司机原本还是不肯乖乖躺在床上,在医护人员劝说下,他才逐渐安静下来。另外一名长发男子则一直保持沉默,躺在床上不说话。伤势较重的男子在抢救室内,身上插满了管子和仪器,暂无生命危险。
采访期间,四名伤者的家属也赶到,据了解这四人都是河南人。
记者询问交警有没有为司机和车上乘客验酒时,交警表示这四人都有伤,先要救人,之后再验酒,不过根据初步判断,他们肯定是喝酒了,尤其是司机,走路都晃晃悠悠的,怀疑是醉驾,不过最终的结果还是要等抽取血液样本化验结果出来才能最终确定。
深读
下月起
醉驾将被处拘役
乘客共饮也担责
目前现行的处罚是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车,将受到扣12分、吊销驾照3个月的处罚;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除了扣12分、吊销驾照6个月之外,还将对司机行政拘留7天。而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面临拘役处罚,与以往行政拘留的处罚不同,驾驶人将会留案底。
前日晚上,车上四人被怀疑全部饮酒,据本市天仁律师事务所的肖月恩律师说,司机酒驾闯祸,同饮乘车人也应该担责。肖律师说,以往曾有过这样的实例,两男子饮酒后驾车出了事故,乘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司机一同喝酒后,明知司机酒后驾车危险,但既未劝阻更未拒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