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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对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老师都分别明确了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都要处罚相关责任人。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例如,对于学校的法定处分情形有: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劝其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分设重点班或非重点班;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补课;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向老师下达升学指标或类似指标任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或者未按规定公布的等18项。 教师有偿补习要解聘新的《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在首次对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教师包括有偿补习在内的6类违法行为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这6类行为包括:举办、参与举办学生有偿培训补习活动,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的;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支教的;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的。重庆晚报记者汤寒锋实习记者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