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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梁某父亲承租一套企业产住房,去世后尚未变更承租人,梁某就将该房卖给方某。买卖双方终因过不了户而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某系无权处分,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及利息。
去年,方某通过某房地产中介与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35万元价款购买坐落红桥区的两间平房。双方约定限期办理过户手续。方某交付梁某定金2万元,后因逾期未办过户手续,方某多次催告无果,将梁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梁某赔付违约金7万元,返还定金2万元及支付第三人即房屋中介服务费7000元。
受理后,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原系企业产房,承租人是被告梁某之父。梁父现已去世,但承租人尚未变更。第三人述称,其介绍的房源是真实的;而卖房时企业方说可以按规定办理过户,现在因被告违约,故不同意退还中介费。
法院认为,诉争房系案外人的企业产,在原承租人已死亡的情况下,需依照相关规定确定新承租人。被告在既未取得诉争房的所有权亦未取得承租权的情况下,将该房出卖给原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该行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诉争房权利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房屋权利人已经追认被告出卖房屋的行为,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被告收取原告的定金2万元应予返还。
本案中第三人介绍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收取了中介费,其与原被告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原告未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中介费,而向被告主张给付7000元的中介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返还定金2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