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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参加试乘试驾活动中,一名试驾者在开车时发生意外,将车辆撞损。南开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试驾者在驾驶时未确保安全,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判令试驾者赔偿售车公司车辆损失等共计3.2万余元。
2010年9月12日,本市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在市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内组织试乘试驾促销活动,本市某高校学生郑某报名参加了该活动。贸易公司在检查郑某的驾驶证后,指派一名工作人员陪同郑某对车辆进行试驾。其间,郑某驾驶的别克英朗轿车左前部与体育场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体育场内设施及车辆损坏的事故。后交管部门认定郑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0月13日,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价值2.8万元。该车同时产生价格鉴定费用900元,车辆拆检费2800元,停车费280元,交通事故施救作业费500元。后经协商未果,该家贸易公司将郑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上述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郑某提出,其是经原告允许在原告准备的全封闭赛车场进行比赛发生的事故。其属于正常行驶,没有超出场地范围,因此出现意外应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且原告车辆并未缴纳保险,亦未与其签订试驾协议告知风险,故不同意原告诉求。郑某的父母则表示,郑某已成年,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主张事故场地系全封闭,不属道路,不应适用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责任,但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书可以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结合交管部门的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系被告郑某在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所致,其应对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组织试驾过程中,检查了试驾人员的驾驶证,并安排工作人员随车陪同讲解,已尽组织义务。虽试驾车辆未投保商业保险,但缴纳保险与否与损害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故原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被告郑某虽抗辩原告所提供场地存在打滑现象,且原告工作人员未尽提醒义务,但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此抗辩无法采信。原告主张被告郑某系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应由郑某父母对其债务予以清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涉案人物系化名)记者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