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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应当对其驾驶资格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不得录用;
(二)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机动车行驶安全信息档案,定期对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责任。
本条释义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以道路运输为经营手段的社会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担负着超出普通单位以外的、极为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取得相应驾驶证、年龄、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和具备相关知识等规定。作为专业运输单位,在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应当对其驾驶资格严格按标准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不得录用;
二、本条款中涉及的“录用的驾驶人”包括在该单位工作、或临时雇用、或属于承包关系的本市和外地驾驶人。
三、“机动车行驶安全信息档案”既包括公安部要求的重点机动车档案,也包括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及单位掌握的驾驶该机动车违反运输和安全规定的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