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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海鲜店的员工因为琐事争吵起来,从早上到晚上打了好几架,由拳打脚踢演变成动用菜刀,结果一人连中4刀,另一人则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杨某和李某都是本市塘沽区一家海鲜店的员工,杨某是配莱的,李某是传莱的。2009年8月15日早上,杨某、李某争吵起来,先是在饭店厕所里打了一架,被同事劝开,中午时分,两人又吵了起来,不欢而散。晚上9点杨某对李某说,“你不是要弄死我吗?走啊!”随后二人来到塘沽车站附近的一条小马路上,两人话不投机扭打在一起,吃了亏的杨某对李某大喊:“行,你不弄死我,我就弄死你!”杨某随即回到饭店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一心想砍死李某,“如果砍死了他,我就给他偿命。”
就在此时,李某回厨房洗手,杨某就跟在他后面朝他头部砍了一刀,紧接着又砍了两刀,同时李某腿部也中了一刀。此时李某回过头来一只手抓住了其拿刀的手,一只脚踹到杨某的左膝盖处,杨某坐在地上起不来了,此时厨师长过来把刀从其手中抢了过去。经法医鉴定,李某背部、肢体为轻微伤,头部损伤为轻伤。闯了祸的杨某连夜逃走,2010年底,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将在逃的杨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杨某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杨某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杨某持刀从李某身后朝其头部、枕骨部猛砍,从杨某伤害的部位可以看出,杨某的行为不计后果,意在剥夺李某生命,对于其辩解李某先对其进行殴打,在此情况下他才持刀砍伤李某,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成立。因杨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李某医药费等共计11000余元。记者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