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是全面提升办证效率和质量。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法律文书;在当事人能够及时提供真实、合法材料的基础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法律文书;急证实行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2个工作日完成。二是积极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主动承办破产企业、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申请的公证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减、免、缓公证费。对七旬以上的老人、残疾人、农民工、城市低保人员、农村特困群众以及因本人经济困难确需减免公证费的,酌情减免公证费用。三是畅通公证服务渠道。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或其它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的,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四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监督电话,对公证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办证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监督,倾听建议和意见及时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