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制图/余飞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行为犯,同时也是危险犯,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了对社会的危险,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不要求一定造成严重后果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何种醉驾属于情节严重,何种情况可认定情节轻微,需要对程度进行区分
●研究者称,当前醉驾问题常被“仇富”心态无限放大
●专家认为,对醉驾的处理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标准
随着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的纷纷涌现,严打醉驾之势日趋高涨,但其中也不乏一些争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注意与行政处罚衔接。
此言一出,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对于醉驾入刑的讨论愈演愈烈。《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得知,无论是哪种观点,背后均反映出一个问题,醉驾入刑,无论从法律的细化还是实际的执法来看,都面临着多重选择。 醉驾入刑引发的争议对于醉驾入刑,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表述,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同时要构成“情节恶劣的”这一前提条件,才能构成犯罪;而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律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
而从近期社会对醉驾入刑的评论来看,对于不构成“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人们在对法律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
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峻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行为犯,同时也是危险犯,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了对社会的危险,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不要求一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宜再引用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免除其刑事责任。”
北京刑辩律师于德华认为,醉驾入刑本身就存在争议。他说:“我同意醉驾入罪,因为醉驾确实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险。但我们需要一个实际的操作细则,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是由全国人大出台一个相关法律、法规,或是公安部出台一个相应的行政法规,对这个问题做一个明确的界定,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认为是情节轻微,需要对这个程度进行区分。”
“但实际上现在没有区分,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就移送到检察院;认为不严重的,就不向检察机关移送。这样会在不同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区县造成不同的标准。如果统一交给法院,应该是比较合理合法的,因为法院的作用就是定罪量刑,而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是按刑法还是按行政法追究,很难界定和处理。”于德华说。
“法律应该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醉酒驾驶现在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不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话,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得到制止,人民的生命安全就没有办法得到保证。但是我们一定要把握一个标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这样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