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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私企经理将房产先后卖给两人,在与第二人办理过户后,拿着第一人交的42万余元房款藏匿起来。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该经理被捕后已退还全部赃款,但其行为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胡某现年50岁,系本市某私营企业经理。2009年冬,胡某与业务伙伴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其他单位抵账给胡某的位于塘沽区一套房产卖给刘某。胡某先后收取刘某定金以及抵充房款的货款现金共42万余元,却并未与刘某进行房屋过户。一段时间过后,胡某又将上述房产悄然售卖给另一人陈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胡某携款藏匿,随后任凭刘某多番与之联系,胡某仍欺骗拖延,后刘某将胡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胡某将赃款42万余元退还给了刘某。
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经分析认为,胡某提出其并未逃匿,且在案发后向被害人归还了钱款,行为不属于诈骗。但经审理查明,胡某在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定金后,仍然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再次向他人出售,并收取了房款,当刘某了解到该情况后,胡某采取拖延、欺骗并藏匿的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骗取的房款目的,故而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鉴于赃款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通讯员郭玉鑫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