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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四名男子趁女车主不备扎破汽车轮胎,待她下车检查之际砸碎车玻璃盗取车内挎包。后四人行径被群众发现,他们又拿出尖刀挥舞威胁,最终,一名成员被群众抓获。日前,河东法院审理认定该男子行为已构成抢劫既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韩某现年45岁,黑龙江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处理。案发当日13时许,韩某伙同三名男子窜至河东区一洗车店门前,趁事主李女士不备,使用自制工具扎入李女士刚刚洗完的汽车车胎内,趁李女士下车检查之际,四人砸碎汽车副驾驶车门玻璃,盗取车内手提包。四人作案期间被周围群众发现,韩某等四人为逃避抓捕,手持尖刀朝周围群众挥舞反抗并言语威胁,多名群众不惧危险展开追赶,最终将韩某抓获。
日前,河东法院开庭审理韩某。检察机关指控韩某系盗窃他人财物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韩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抢劫未遂。
河东法院审理认为,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既未遂形态应结合转化前行为的完成状态确定,本案中,被告人砸碎车窗玻璃后已从车中取出财物并将其放到自己的自行车上,此时被害人已失去对被盗物品的控制,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已完成。被告人在盗窃行为完成后公然持刀抗拒抓捕,人身危险性较高,其行为应视为抢劫既遂。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上,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通讯员王琪张弓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