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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中巧的迷案故事
昆曲《十五贯》的剧本翻版于清初传奇《双熊梦》,原作者朱素臣根据宋人话本《错斩崔宁》以及明代小说《醒世恒言》中的“十五贯戏言成巧祸”改编成传奇剧本。《双熊梦》故事曲折,有悬念、冤情等足以吸引观众的情节,后来被广泛传演。其中《审鼠》等片段也成为著名的折子戏。
1956年浙江昆剧团将这个传统传奇改编成昆曲《十五贯》,保留了娄阿鼠因盗十五贯而杀死肉店主人尤葫芦,知县过于主观臆断熊友兰、苏戍娟为凶手的情节,删去况钟宿庙、神明托梦,集中描写了况钟、过于执、周忱处理案件的不同态度,通过这几个不同人物形象的塑造,突出况钟为民请命的精神。《十五贯》的改编和演出,在当时引起很大的轰动,被认为是使昆曲获得新生的剧目。1956年5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从“一出戏救活了一个剧种”谈起》的社论,称赞它是贯彻“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戏曲改革方针的良好榜样。同年,昆曲《十五贯》摄制成彩色戏曲艺术影片。由此《十五贯》成为现代家喻户晓的剧目。
五更行刑时?
今本《十五贯》第四场,是整个故事的转折点。况钟受巡抚周忱委派为监斩官,连夜提取两名死罪囚犯熊友兰和苏戍娟,交代刽子手:“只等那谯楼敲五更,速将钢刀齐擎,速将他斩首回令!”说明是要在黎明时分执行死刑。而在传奇《双熊梦》的第十五出,也是同样情景,“上台转奉部文,连夜决囚四名,委本府监斩四犯”,是要在黑灯瞎火的半夜里执行死刑。
这好像和我们从一般的古代小说戏曲里得到的印象不一样。在元代杂剧里,凡是行刑场合,都是“午时三刻”。比如《庞涓夜走马陵道》,孙膑被绑上刑场,“刽子磨的刀快,只等午时三刻到来,便要杀坏了哩!”在明清小说里,类似的描写更多,比如《水浒传》里,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场,“报道一声:‘午时三刻!’监斩官便道:‘斩讫报来!’”
实际上从古代法律来说,并没有固定的行刑时刻。一般只是规定有些日子是“停刑日”,不准执行死刑。比如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大约合今下午一时到五时之间)行刑。而且还规定在“雨未霁、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
在《十五贯》故事发生的明代,法律规定的禁刑日期,和唐宋完全一样。而行刑时刻问题,则没有唐朝法律规定得这么明确,不过仍然规定凡是“雨未霁、天未明”不得行刑。原则上执行死刑应该是在白天。
一般古代小说戏曲中的“午时三刻”说法,应该就是在白天行刑法律原则指导下的“土政策”。古代“午时三刻”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在这时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既然从法律上和习惯上,一般都是在白天行刑,那为什么《十五贯》描写的却是夜间行刑?这又需要了解古代法律的另一项强制性规定。古代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必须要经过朝廷批准、皇帝御笔勾决,由朝廷刑部发出死刑执行令。为了防止发生意外,明清法律明确规定,当各地关押有死刑罪犯的地方衙门,在收到刑部的死刑执行令的三天内,必须执行死刑完毕,向朝廷报告。法律还具体规定,禁刑月将到,刑部在发出死刑执行令时,要预计文件的行程,加快文件行程。“钉封专差驰递,该州县奉到部文,即日处决。”所谓“钉封文书”,就是用铁钉将文件夹钉死,由专门的快马传递,只有封面书写的地方衙门才能打开。
钉封文书接到的当天必须行刑;而地方官府在接到死刑执行的“部文”三天内,也要考虑禁刑日的规定。因此这时就可以忽略有关白天行刑的一般性规定,只要在第二天天亮前执行死刑完毕,就算是合乎法律的要求。《十五贯》的情况正是如此,因此才形成半夜行刑的情况。
临刑喊冤
《十五贯》里,况钟只是个监斩官,但他禁不住熊友兰、苏戍娟苦苦哀求,而且他又从两人的供词中发觉漏洞,决心向巡抚请命。
在《见都》一场中,况钟向周忱反复请求,他的理由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那律典上载着一款: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也就是说,他作为监斩官,在死囚喊冤时,有权暂停行刑。而在原来的《双熊梦》剧本里,况钟也是以这条法令为理由向周忱力争,只是说的是“那《会典》上原载有一款”。
这里作者确实引用了《大明会典》的法律条文。由于清朝入关后,沿用的《大明律》里面有这条条文,死囚临刑喊冤一般并不能停止行刑、启动再审程序。后来在嘉庆十二年(1807年)又特意立法:“凡处决人犯,有临刑时呼冤者,奏闻覆鞫。如审明实有冤抑,立为申雪。将原审官参奏,照例惩治。如系妄行翻异、冀延显戮,除原犯斩罪仍即处斩外,如原犯绞罪者,亦改为斩罪,即行正法。”这里确定的程序是,在发生临刑喊冤的情况时,可以停止行刑,向皇帝报告请求复审。如果确实是冤案,原审法官全部要被处分;如果查明只是罪犯企图拖延生命,斩首的依然斩首、绞刑的加重为斩首,立即执行。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这项制度似乎非常具有人道精神。不过要记住的是,古代司法权力集中在皇帝一人之手,处死的命令来自于他,那么赦免的权力自然也来自于他。即便押上刑场,只要皇帝下令,仍然可以被赦免。罪犯喊冤,由皇帝指令复审,也是表现皇帝权力的显示。因此在极度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明清时代,制定这样的法律是顺理成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