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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司机醉酒驾车沿着河边行驶,不慎栽进河里,司机和乘客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家属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明知驾驶人饮酒仍乘坐该车,乘客自担10%的责任,司机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案发当日,韩某、孟某、陈某等人在陈某经营的厂区内聚会。陈某的一辆夏利车停在附近,车钥匙未拔下。韩某醉酒后,擅自驾驶该车拉载孟某驶出厂区。该车沿北辰区丰产河边土路行驶途中不慎栽进河里,韩某和孟某溺水死亡。后经交管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孟某的丈夫和女儿诉至法院,将韩某的父母妻儿、车主陈某以及事发河道所属的水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韩某的四名亲属辩称,韩某开别人的车发生事故,孟某明知韩某饮酒仍乘坐该车,水务部门在重要河道边上未设护栏,各方均有责任;原告诉请的数额,韩某亲属无力赔偿。
被告陈某辩称,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属于偷开车辆肇事,而陈某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水务部门辩称,事故与其无关,系道路外交通事故,事故地点系河堤,河堤不容许行车。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孟某明知韩某饮酒仍乘坐其驾驶的小客车,违反《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38条关于“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辆”的规定。故应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承担10%的责任。死者在事发前擅自驾车驶出厂区发生事故并负全责,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四名被告应依法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为事故车实际占有人,对该车疏于管理,未尽必要的监管职责,应在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原告当庭陈述河道管理部门应在堤坝上设置防护栏或缓冲带无法律依据,且事故地系河堤而非道路,司机在此通行必须注意自身安全,故水务部门对韩某醉驾机动车驶入河内造成孟某死亡的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韩某四名家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4万余元,被告陈某在车辆价值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其他诉请不予支持。(通讯员于翔刘志敏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