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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业主购房入住后,每年采暖期都出现屋内暖气地埋管漏水现象,无奈状告开发商索赔;被告则以超过质保期、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抗辩。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属自然老化或使用不当,应当继续承担维修责任。
市民刘某于2004年购买某房地产公司位于红桥区的一套住房,2005年入住后第一个采暖期,刘某发现其客厅、卧室暖气地埋管有多处漏水现象,遂向房地产公司报修。工作人员随即对屋内暖气地埋管进行了维修。但直至2009年采暖期,暖气地埋管仍在每年采暖期出现漏水现象,并造成地板损坏。经多次与售后负责人协商未得到满意答复,刘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物业费、供暖费、因漏水未能入住期间租房费、更换地板费、违约金等共计3万余元,并要求开发商对暖气管道、卫生间、厨房、卧室墙体裂痕等继续维修。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暖气地埋管漏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排除原告对自家暖气进行拆改而造成漏水的可能性。2009年,被告对暖气漏水问题进行维修,且为原告更换地板,经协议,被告补偿原告7500元。现原告已收6000元,其余1500元原告至今未领。墙体开裂等问题,被告从未接到过报修,现已超过质保期。因此,被告只同意给付原告1500元;而原告其他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且无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庭审中,原告认可收到被告给付的6000元,但表示该款项是原告更换地板实际支出的材料费,双方并未达成任何补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属自然老化或使用不当,应当继续承担维修责任,直至该质量问题得到改善。被告应继续对原告室内暖气地埋管漏水处进行维修。原告其他诉请或于法无据或举证不足或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所有房屋室内暖气地埋管漏水问题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1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通讯员王飞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