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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5月23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天津市首例因扒窃入刑的男子穆某。
2011年5月7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穆某某(男,25岁)在和平区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口津汇广场附近,趁事主崔某某不备盗窃其携带的背包内一部手机,被民警及在场群众抓获。经估价,被盗诺基亚牌26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为40元。
据查,犯罪嫌疑人穆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判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月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所外执行。
和平区检察院根据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无论扒窃多少金额,均以刑事案件处理,故对穆某某批准逮捕。(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