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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个体户经营亏损,伪造汽车和房屋的产权证书,向别人“抵押借款”35万余元。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犯有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霍某现年30岁,大学毕业后在本市创业,经营几年后负债累累,企业面临倒闭危机。去年年底,为了扭转“败局”,霍某将“生财之路”瞄上了汽车和房屋租赁市场。
霍某在塘沽两家租车行分别租赁了高档本田、丰田轿车,将行车证、产权证等伪造成自己的名字;随后找到大学同学,用这两辆车“抵押借款”30万元。随后,霍某又伪造了其租住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向同学“抵押借款”5万余元。行迹败露后,霍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了11万元赃款。
法院审理中,霍某辩称其退赔部分赃款,抵押车辆也已追回,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霍某目无国法,诈骗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减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0元。(通讯员郭玉鑫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