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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6月1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据了解,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天津市检察机关首次依照该修正案之规定对入户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32岁),河南省人,在津无固定住所,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07年4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
2011年5月18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携带改锥、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和平区治安大街,伺机进行盗窃。后其发现事主李某某房门上的明挂锁锁着,便撬开房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此时李某某邻居夏某某恰好回家,发现李某某房门被撬,一人在屋内鬼鬼祟祟,便将房门从外侧拽住,并高声喊:“抓小偷!”其他邻居听到后到场,并报警,民警火速到达,进屋后将赵某某抓获。
和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犯罪嫌疑人赵大伟之行为涉嫌盗窃犯罪;同时,赵某某刑满释放后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批准逮捕。
据检察官介绍,《刑法》原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赵首蕊 通讯通何伟 闫长发)
说明:原“入户盗窃”案件作为盗窃案件中的一种情形,有数额要求,都需要“数额较大”,即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修改后,入户盗窃行为案件,未规定数额较大,即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