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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王强认可检方指控的全部事实,并认罪称,“我十分悔恨,希望大家以我为戒”。
王强的辩护律师则指出,去年5月案发前,王强主动退还了希望他帮忙办理转业安置的何某6万元现金。案发后,他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和金条、电视机等赃物,认罪态度较好,望法庭从轻量刑。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王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如实供述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收受的赃款赃物均已起获、认罪态度较好,所以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同时,将他退缴的电视机、金条和赃款4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