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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中间人”受亲友委托帮助卖房,与买主签订协议并收取定金后,自己却把房子买下。后该房因迟迟不能过户给买主,“中间人”及其亲友被买主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原房主构成违约,须赔偿违约金;“中间人”故意隐瞒并自行取得该房所有权,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原告于某去年与被告夏某在本市某房屋中介签订合同,购买夏某亲友的一套坐落在河东区的房屋。因夏某亲友身在外地,委托夏某全权负责该房屋的买卖事宜。之后,于某支付了房屋定金5万元及房屋信息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然而,夏某及其亲友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后于某了解到,原来夏某已经自己将房子买下,并又转卖给了别人。
于某认为,夏某及其亲友构成违约,房屋中介具有过错,遂将这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定金、赔偿利息,支付总房款的5%为违约金,返还房屋信息费、评估费,赔偿因拖延过户导致自己产生的租房费用。庭审中,夏某及其亲友未出庭答辩,房屋中介辩称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为70万元……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夏某的亲友违反合同义务,不予协助原告办理手续并将该房卖给夏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也应返还。夏某本人明知原告购买该房,其在双方合同尚未解除情形下故意隐瞒原告而自行取得该房所有权,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其他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夏某亲友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5万元,夏某对上述两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