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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承租人在一中介公司的牵线搭桥下和一买主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欲将自己长期居住的一处企业产房屋卖给对方。在没有仔细测量房屋的情况下,三方“按套买卖”约定房屋的价格为356000。然而,等承租人取得房产证后,却发现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超过预计。认为自己被误导的他将中介公司和买主起诉至法庭,要求撤销那份合同。然而,由于承租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房屋价格系中介公司所确定,最终只能自己吞下“按套卖房”的苦果。
坐落于本市河东区富民路上的诉争房屋为企业产,承租人王某,计租面积为37.5平方米。2010年6月3日,王某为卖方,郝某为买方,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经纪方,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介绍出售及买入诉争房屋,建筑面积栏为空,产权性质为“购买产权中”,成交价为356000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收取了郝某的定金10000元。郝某两天后向“我爱我家”交纳佣金7120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购买到了诉争房屋的产权,并取得产权证。而产权证上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让他大吃一惊,为56.03平方米,超过其原先估计的面积近8平方米。庭审中,王某主张该套房屋的价格是依据“我爱我家”的工作人员计算面积后得出的。计算面积的公式为37.5平方米×1.3=48.75平方米,而后再结合房屋所在地区的均价及房型而确定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他提交了一张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计算房屋面积的草稿纸。对于王某的说法,“我爱我家”予以否认,并主张诉争房屋就是“按套买卖”并计算价格的。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王某主张撤销合同,但对于其提交的“草稿”证据,二被告均不认同。法院分析认为,王某提供的“草稿”未载明诉争房屋价格的计算来源,且王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房屋的价格是由“我爱我家”确定的。同时他长期使用诉争房屋,对房屋的结构、面积等应当有基本的了解,其虽非专业的房屋中介人员,对房屋的定价不能出具专业意见,但在出卖房屋时势必会对周边房屋的价格作简单了解。另外,二手房的价格并不稳定,存在偶然性和随意性,不能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王某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的出卖及定价行使完全充分的权利,现其主张撤销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今晚报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