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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海口6月7日电(记者傅勇涛)海南“醉驾第一案”7日上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姜海舟当庭认罪,法官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姜海舟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检方指控称,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姜海舟受邀到寰岛大酒店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喝了多杯白酒。21时许,姜海舟又在海口市一家歌舞厅内饮用许多红酒。次日凌晨,姜海舟驾车回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269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庭认为,被告人姜海舟无视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多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上牌的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检测26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姜海舟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由于被告人姜海舟对于检方的指控罪名以及出示的相关证据并未提出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姜海舟表示愿意接受法律惩罚,庭审持续了约40分钟。
据悉,这是“醉驾入刑”后海南法院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