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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开放已由过去以出口和吸收外资为主,进入进口和出口、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新阶段,迫切需要完善“走出去”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全面构筑“走出去”的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控制体系
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健全支持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机制,是今年要推进的重点改革之一。这既是我国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内在要求,又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已由过去以出口和吸收外资为主,进入进口和出口、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新阶段。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外国跨国公司相比总体处于弱势,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一些企业境外投资决策盲目性强,难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走出去”的经营秩序还有待规范;“走出去”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走出去”面临政治、市场、金融、法律、劳工、文化等多方面的风险。由此可见,随着企业大量“走出去”,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促进对外投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十二五”期间,加快完善“走出去”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全面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控制体系,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水平和增强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
健全对外投资合作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法规,提高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推动出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加强境外就业管理,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建设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立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和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妥善处理境外劳务纠纷事件。
制定重点国别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对外投资合作“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国别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有关国家商签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对外承包工程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等指导性文件。落实安排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扩大对东盟、上合组织、非洲等地区优惠信贷支持规模。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为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健全“走出去”信息咨询系统。加强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服务,健全企业“走出去”的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借助研究机构和中信保等金融服务企业的力量,加强对重点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势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发布,建立国家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和政策信息透明度,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搭建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非合作论坛、中国工程技术展览会等促进平台,开展企业跨国经营人才培训。加强政府间沟通合作,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自贸区协定和政府间基础设施及劳务合作协议。引导企业在中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别和地区组建境外中资企业商会,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设境外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下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完善“走出去”的风险保障机制。积极研究鼓励和支持“走出去”的财税政策,进一步发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国外保险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我国信保等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作用。完善企业“走出去”的风险保障机制,扩大保险规模,增加险种,拓展担保范围,增强抗风险能力。
为“走出去”牵线搭桥、排忧解难。开展“走出去”综合业务培训,加强人才培训。举办金融支持“走出去”政策说明会和开拓国际市场介绍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加大经济外交力度,充分发挥部际和双边工作机制作用,推动与有关国家签订经贸合作、投资保护、司法协助、社会保险等政府间双边协定;利用多边和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对外交涉,有效维护我国境外企业的人员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在加强“走出去”的协调监管方面,要充分发挥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作用,帮助国内企业了解驻在国情况,积极为企业“走出去”牵线搭桥、排忧解难,指导企业守法经营。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