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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程序制约,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决策,依程序决策。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超出法定权限或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不得做出决策。要进一步健全决策程序,听证会、专家咨询参加人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特别要有利益相关方参加。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决策权力的监督,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要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要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将行政执法过程纳入规范的程序中。只有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步骤程序化,才能让执法人员有所遵循,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程序,让人民群众知道怎么监督政府,拓宽人民群众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各类行政程序都要向社会公开,所有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社会监督,让行政权力按规范的程序在有效监督下运行。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当然,我们强调行政程序建设的重要性,并不是意味着行政程序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药,作为一种人为的制度设计,其必然会存在局限。一方面,程序需要稳定。行政程序的功能需要在一个成熟的社会结构中方可完全发挥,需要国家整体制度体系的完善和有效运行。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结构分化和重构的转型时期,程序要求的稳定性相对而言是不完善的。因为社会结构变迁进程中行为失范的大量存在,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对社会的控制力,加强对社会管理的干预,而行政行为又必须要契合人权保障的法律原则。因此,程序规则的确定性寻求往往处于两难境地,需要立法者在其中寻找切合实际的平衡点。另一方面,程序设计依赖于价值选择。程序设计者本身的公正性决定了程序的价值取向,在行政程序设计中,如果设计者不是把公众利益放在优先地位,反而利用程序制约相对人,程序本身就失去了正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