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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这些难题,对公职人员的“德”进行有效考核?
“正面的评价标准很难掌握,但是可以采用一种‘倒扣分’的方式,或者叫一票否决的方式,用这种负面的标准进行评价,一旦公职人员出现处置不当、用语不当或态度不端正时,可以用负面标准评价,这样可能会强化公职人员对内在品德尤其是外在德行表现的重视。总体上说,道德考核标准难于把握,但是当公职人员发生了这种情况时,可以作为一个很严重的事情来处理,这样对其他的公职人员来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王敬波说。
“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既有可能维护整体利益,也有可能以权谋私,单纯地强调道德自觉,显然不足以保证公职人员能秉公办事,反而放松了对公职人员应有的、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官德建设过分依赖软性的道德调节,而忽视制度的刚性制约。”李建华说。对公职人员道德水平的提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个部门、哪个公职人员出了问题,才引起领导重视,又开始新一轮整顿教育活动,浪费大量社会资源,也使公职人员们陷入事务性工作中,影响机关效能、作风建设。
李建华说,传统的官德建设总是强调“内省”、“慎独”,把官德建设完全建立于内心自觉和内省的基础上,这些做法尽管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实际效果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实际上并不能真正触动公职人员,提升道德境界。
“建立一套制度化、体系化、可操作的官德评价指标体系,首先要推进行政道德建设的法制化、制度化。法制化反映了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力量加强官德建设的思路。”李建华说,其次,道德法规的内容具体详细,操作性强。包括限制接受礼品的规定,限制政府公职人员兼职的规定,严禁假公济私和铺张浪费的规定,限制工资以外收入的规定,对政府公职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位的影响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限制规定,对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的规定,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惩处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避免对官德的要求过于笼统和空泛。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道德监督、惩戒机构与机制。记者杜晓实习生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