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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三袋木糖醇果蔬糕,后经查询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遂以出售无证不安全食品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索十倍赔偿。日前,本市滨海新区法院经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2.4元,并赔偿原告324元。
今年4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市民杨某在本市塘沽一家大型超市内,花32.4元买了三袋由北京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木糖醇果蔬糕。据杨某称,其在购买后经查询得知,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0年10月31日过期,且生产日期为2011年2月2日,明显系无证生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杨某认为,在全国狠抓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时刻,该超市无视《食品安全法》,无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公然出售无证不安全的食品,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维护合法权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法庭上,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诉求,并提供了生产许可证作为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涉诉产品外包装标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与被告提供的生产厂家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不相符。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木糖醇果蔬糕应具有相应的产品许可证,但被告所举证书编号与原告所购物品许可证号不相符。被告不能证实该产品的销售已经法定的审批许可,且食品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其直接影响到人身安全,故才有相应的法规予以约束。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