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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在一饼店帮忙,临时住在店主承租的房屋里。未料,次日凌晨该店雇员在点液化气时引发爆燃,将女子烧伤致残。其后,为赔偿问题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女子与两名店主形成帮工关系,判令二人连带赔付女子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9万余元。
2009年5月28日,本市塘沽女青年肖某携案外人田某到卢某、沈某经营的绿豆饼店帮忙包绿豆糕。当晚,肖某及田某居住在卢某、沈某在河东区租用的房屋内。翌日凌晨5:20,饼店雇员李某在上述房屋内准备煮绿豆,用打火机点燃液化气灶头上的液化气时发生爆燃,以致自己和肖某、田某均被烧伤。肖某伤情较重,被120送往医院,经诊断,其烧伤总面积40%深度,且造成中度吸入性损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肖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卢某、沈某支付。肖某出院后,卢某、沈某另行给付肖某1.5万元生活费。2009年7月27日,消防部门下达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上述爆炸原因及事实。
后经伤残鉴定,肖某全身烧伤皮肤瘢痕为8级伤残;面部瘢痕为9级伤残;双手烧伤致部分丧失功能为9级伤残;右上肢烧伤皮肤瘢痕挛缩致肘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为10级伤残。为弥补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肖某将卢某、沈某及李某全部告上法庭,索赔财物损失、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余万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其今后继续治疗的责任和费用。
法庭上,被告卢某表示同意原告诉求,并提出原告是其表姐,也不希望事情弄成这样。被告沈某则辩称,原告住院时的一日三餐及水果都是其送的,也是其护理的,出院后还给了原告生活费,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李某也提出,其只是打工的,原告将其当做被告其不认可,不同意赔付。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帮助被告包绿豆糕等行为表明原告与被告卢某、沈某已形成帮工关系,原告系帮工人,被告卢某、沈某系被帮工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被告李某点火的行为系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但其系被告卢某、沈某的雇员,且不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由雇主即被告卢某、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今后继续治疗的责任和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未实际发生,本案中不予涉及。由此,法院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