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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然,对腐败官员也要尊重其人格,也要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但不等于可以罔顾社会公平正义,放弃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不等于对他们的无原则同情及提供法外照顾就合法合情合理。使腐败官员承担行为后果,体现法纪严肃,彰显社会公正,才能使惩处措施符合预防腐败的目的。舍弃堂堂正正的手段,而对腐败官员滥用同情心,浅薄地体现所谓的“为人厚道”、“与人为善”,是对美好情感的误识滥用。
情感陷入误区,错用柔情善意,善解腐败者之意,会造成多方面危害,弱化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和成效。
一是有损党的声誉形象。党的宗旨是执政为民,而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与执政为民南辕北辙。如果在查处腐败案件时,对腐败官员同情照顾、心慈手软,不但很难使人相信是执政为民,而且还易使人产生官员互相庇护、与腐败官员为利益共同体的合理怀疑。种种负面影响累积叠加,会加剧社会诚信和信任危机,给党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二是有损社会风气。党风正则民风正,党的思想作风和执政行为,对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的引导作用。从严治党,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对净化社会风尚,提高社会崇尚廉洁、讲求诚信、追求正义的道德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反之,如果误以为对腐败官员宽容就是厚道,就是重感情讲情义,并进而形成思维定式,必然酿出无视正义、宽容腐败的风气。党内出现这种风气,会传导于社会,逐渐混淆公众对事物是非善恶的清醒评价,败坏社会良风美俗,降低民族伦理道德水平。
三是有损人民群众利益。如果对腐败官员心存怜悯而运用权力给他们以法外照顾,不但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心理感受,而且会放任甚至助长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何况,宽容对待腐败官员的意识,绝不会仅以同情被刑事追究者为底线,必然覆盖于其他触犯法纪的腐败者。所造成的后果,就是制度和法纪的全面松动乃至失效。
四是有损司法机关权威。司法者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对触犯刑律的腐败官员公正地作出司法处罚,是法治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应然状态。而当容忍腐败、照顾贪官成为普遍化现象,甚至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权力掌握者因此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和妨害成为常态,且不以为耻,当司法者坚持对腐败官员依法处罚却成为困难的选择时,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
腐败官员无视人民群众的权益愿望,以权谋私,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时,何曾考虑过党和人民的感受?他们贪污受贿之日,就是与党和人民分道扬镳之时,他们此时已经变异为党的事业的破坏者,沦落为人民利益的侵害者,与其他类型犯罪者在危害社会方面没有实质不同,绝非“自己人”。腐败行为无论是动机,还是后果,没有良善的因素,完全是一种违逆人民愿望、挑战党纪国法的“恶”,对此应有基于正义感的义愤。一位西方哲人关于惩罚的“快感说”表达的观点很有道理:“让我们认为不正义的得到惩罚,这总会给我们快感,并与我们的公平感一拍即合。”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要否定或抛弃对恶行的义愤和惩罚,相反,更需要在各个领域、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培植、维护善恶分明坚持正义的道德情感,使善良战胜邪恶、改变邪恶,这样和谐才能实现,才有保障。
腐败官员从社会尊重、待遇优越的位置,一朝翻身落马转变为丧失政治生命乃至人身自由的囚徒,有的还因此出现家庭破碎的悲剧,这种明显的反差巨变,对谁都不是好事幸事。但是,他们如果能够接受教育、警示,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老实做人干净做事,不去不顾廉耻地做坏事、丑事、龌龊事,又怎么会沦落到如此地步!自己自私自利选择了腐败道路,贻害党和人民,造成身败名裂,完全是咎由自取。他们既不是无辜者,更不是弱者,并不值得同情。真正值得同情的,倒是曾经信任他们、任用他们,却被他们无耻欺骗的组织;是曾经供养他们、尊敬他们,却被他们放肆伤害的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