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律师信箱
问:
我在市郊购买了一套小面积的期房,准备给父母居住养老。现在已签订了合同和交付了首付款。最近在该楼盘业主论坛中,看到一些业主发帖说,由于规划等问题,开发商至今还没办下预售许可证,所以大家签的买卖合同中“商品房销售依据”一栏一律都是空白,可能会影响到今后交楼和办证。看了帖子后,我把和开发商签的合同翻出一看,果然如此,这不禁让我有些担心了。请问: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不填写销售依据,是否构成“故意隐瞒”?
答疑嘉宾: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忠胜:故意隐瞒是属于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要确定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隐瞒,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其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成立条件加以认定,如不符合,就不能认定为“故意隐瞒”。具体到本案,开发商在合同中未填写任何文字,可视为开发商有意通过此种不作为的方式,告知买受人其所售楼盘没有预售许可证,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亦负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开发商的行为应加以合理怀疑并质询。如开发商如实告知,则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没有预售许可证,否则即存在故意隐瞒,符合欺诈的法定特征,构成“故意隐瞒”。
整理/小渔
小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