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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凌晨时分,吉林来津男子吕某在停车场制止一起盗窃行为时,被窃贼开车撞伤后不治身亡。目前此案仍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于凶手的通缉也在进行中。在案件未破之前,吕某的亲属将塘沽男子黄某告上法庭,理由是案发停车场是吕某生前与黄某合伙开的,吕某为制止盗窃行为死亡,作为合伙人,黄某理当有所表示。前不久,这起索赔案在市二中院审结,法院判决黄某补偿吕某亲属3万元。
【案情】
为阻止盗窃看车人遇难
2009年4月,吕某租用孟某的场地开机动车停车场。当年5月12日凌晨,黄某和吕某一同看护停车场内存放的汽车,凌晨3:00,黄某离开。凌晨4:50,有人发现吕某被一辆汽车撞倒后躺在马路中间,于是拨打110、120,但可惜的是,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他是被机动车碾轧胸部、右大腿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的。
吕某为什么会被碾轧致死?据第一目击者孙某介绍,事发当时,他开车路过现场,看见一辆绿色德利卡面包车开过来,随后从旁边的马路上跑过来一个人上了那辆面包车。接着,他看见一名男子躺在马路中间,应该是被那辆面包车撞倒的。“那人嘴里含着血,起初用手撑地试图站起来,但最终没有起来。”这个被撞倒的男子就是吕某。
此外,车主吴某证实,当天早晨6:30,他到事发停车场提车时发现,自己半挂车的一个备用胎被撬。他去找停车场负责人,却没找到。而另一位见证人陆某证实,他发现吕某被撞倒时,身边还有一把铁锹。
综合这些陈述,法院认定,事发当天,有人对停车场存放的车辆实施盗窃时,被吕某发现,他是在制止盗窃行为过程中遇难的。
【调查】
被告不是雇工是合伙人
作为被告,黄某表示,虽然自己很同情吕某一家,但不认可赔偿,理由是他不是停车场的合伙人,他只是吕某雇佣来看车的。虽然他为停车场的开办经营支付过7000元,但其中5000元是吕某向他借的。
对此,法院展开了一系列调查。租场地给吕某开办停车场的案外人孟某称,该停车场是吕某和黄某合伙开办的。而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就相关事宜询问黄某时,黄某也称是他和吕某一起开办了涉案停车场。
据此,黄某在无证据证实其向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陈述存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形下,法院认定其与吕某合伙开办了停车场。
【判决】
应给死者家属一定补偿
虽然法院认定,对于吕某的死亡黄某没什么责任,但这并不代表他不必对吕某的死亡有任何表示。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认为,黄某虽然对造成吕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在该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作为吕某的生前合伙人给予吕某近亲属一定的补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认为,吕某近亲属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数额不宜过高。根据涉案停车场仅经营一个月即事发的事实,确定黄某补偿吕某近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黄某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