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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外地吸毒男子为筹集毒资不惜铤而走险,租用小轿车沿高速公路从安徽来天津,当他乘车行至津静收费站出口处时,警方突然出现将其当场抓获,收缴其携带的338.82克的海洛因毒品。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0年底,韦某(1975年出生,安徽人)从安徽省临泉县购买海洛因毒品,在当地租用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并花2000元钱雇了个司机,韦某乘坐该车沿京沪高速公路欲运往天津,当韦某携带毒品乘车行至本市高速公路津静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早已根据线索埋伏在此的本市红桥警方拦停,民警从韦某乘坐的副驾驶座脚垫下面找到一包白色粉末物品。后经鉴定系重达338.82克的海洛因毒品,经公安机关现场检验,韦某尿检呈阳性。公安机关依法对韦某刑事拘留。
今年4月,红桥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庭审中,韦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予以供认,没有辩解,只请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携带毒品跨省市进行运输,且运输毒品数量大,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毒品已全部起获,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通讯员洪杰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