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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65岁的付女士晚上回家时被小区铁门砸伤。因为安装铁门的楼宇是公产房,付女士把产权所属房管站告上法庭。前不久,此案在市二中院审结,房管站败诉,被判赔偿付女士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损失7万余元。
付女士是河西区下瓦房附近某小区居民,其所住的是一栋公产房。去年5月21日晚8时许付女士在回家途中拉开小区铁门时,铁门松动脱落,付女士被砸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
付女士认为,小区所属房管站应对此承担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但房管站方面在法庭上称,其只是房屋产权人,并非对整个小区及小区内全部配套附属设施负有管理责任,涉诉小区是房管站从前任产权人某物资回收公司处接收的,而该铁门也是前任产权人为了单位安全自行安装的,原始结构和原始配套设施里不含该铁门,交接档案中也没有标明存在该铁门。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房管站与原产权单位既然已履行了房屋移交手续,就应该对涉案楼外附属设施负有保养维修义务,其以交接中没有铁门登记而否认铁门维护归属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房管站赔偿付女士残疾赔偿金64290元,并部分支持了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判决房管站给付5000元,加之鉴定费等在内的损失,共计7万多元。房管站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