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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获悉,近日该院受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宋某成为天津市首例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案犯。
被告人宋某现年40岁,暂住武清,经营一家小店面期间与被害人相识,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月,宋某携带菜刀来到被害人住处,两人发生争吵。宋某一怒之下刀砍被害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具有一定质量的砍器(如菜刀类)砍切颈部致血管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日前,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持械杀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但应对其限制减刑。综上,一审判处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宋某限制减刑。
据市检一分院公诉处检察官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按照《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则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则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存在死缓案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与无期徒刑平均执行的刑期相差无几,造成刑罚结构缺陷,亦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刑法》第50条作出了修改,恰恰弥补上述缺陷。根据新规,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样一来,罪行和刑期对应配置更加合理,推进了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记者解金钊通讯员袁刚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