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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报去年10月21日第25版报道的“广东籍男子赵某窃取海河景观灯镇流器”一案,河东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收赃人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赵某现年19岁,广东省汕头人,15岁就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孟某现年41岁,安徽人,在本市河东区六经路从事个体废品回收。2010年10月,赵某先后4次采用破坏性方法,盗窃海河景观灯内镇流器共计68个,得赃款358元。而孟某明知镇流器是赃物仍收购变卖。
法院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赵某犯有故意损坏财物罪,但赵某辩称其只是实施盗窃。法院根据相关证人证言查实,赵某为盗取镇流器,不但用工具撬景观灯外壳,还用脚踹坏灯体,使其整体硬性脱离破碎无法修复。经鉴定,赵某破坏景观灯具68套,价值51000余元;盗取镇流器68个,价值5900余元。
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因此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处罚。孟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孟某,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孟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通讯员王琪张弓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