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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一男子趁给单位拉货之际将货物私吞变卖,逃匿一年后又与人结伙冒充工程项目负责人,与被害人签订协议骗取定金。日前,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有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其同伙犯诈骗罪,被判缓刑。
被告人徐某现年30岁,曾因抢劫、诈骗等罪行被判刑入狱。2008年,徐某应聘到一家线缆公司担任司机,负责为公司进、送货。同年3月下旬,徐某驾车到北辰区为公司进货,这批塑铜线总价值25万余元。徐某心生歹意,在返回途中雇佣一辆货车及搬运工,将货物全部转移后分多次变卖,共得赃款8万余元。
2009年9月,徐某结识做工程项目的被害人于先生。徐某自称可通过一个叫“杨某”的人揽到一家污水处理厂土方工程项目。之后,徐某指使被告人胡某冒充“杨某”,与于先生签订《施工协议》,收取定金4万元后逃逸。2009年年底,于先生偶然发现胡某,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胡某家属退赔于先生4万元。
2010年9月,徐某被河北省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指控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胡某犯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向被害人于先生虚构自己能揽到土方工程的事实,又指使胡某以“杨某”名义与于先生签订《施工协议》,协议双方均不是典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所签协议只是被告人隐瞒真相、增强欺骗性的手段,因此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诈骗罪。徐某系主犯,胡某为从犯。此外,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综上一审判决,对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通讯员王琪张弓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