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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卢月海、鲁万里、杜健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鲁万里对死者家属进行物质赔偿、杜健康构成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卢月海有期徒刑5年,王忠武有期徒刑4年,鲁万里有期徒刑4年,杜健康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卢月海、王忠武、鲁万里3人均认为量刑过重,对判决结果不服,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已根据上诉人的量轻情节,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进行了从轻处罚,上诉人量刑过重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