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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业主入住新房后没多久,屋内吊顶大面积脱落,粪便、污水流入屋内,业主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设计、施工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由此判令开发商就此重新施工,并赔偿业主装修损失、房屋延误使用费计8万余元。
2009年4月28日,市民江某与一家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本市东丽区某大厦的一套房屋,设计用途为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为114平方米,价款为86万余元。同年12月12日,江某发现其房屋屋顶处渗漏污水,经查勘系屋内下水主干管处出现裂缝。12月18日夜间,江某房屋内吊顶大面积脱落,粪便、污水流入屋内。据江某称,他当即找到物业公司,但物业人员只负责清理楼道的污水,他遂拨打110求救。江某认为,由于下水管道设计上的漏洞,致使其房屋受损,加之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致使其无法居住生活,并造成精神损害。为此,江某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修复房屋并排除妨害,赔偿因此造成的装修损失、房屋延误使用费、屋内财产损失共计17万余元,赔偿原告父母的精神损失费、健康损失费、劳务费共计8万元。
法庭上,被告开发商辩称,漏水原因是从管内自上而下的重物冲击破损造成,侵权人是原告楼上邻居。因第三方造成房屋损坏的,不属于房屋建筑原因,其公司不承担对房屋的保修责任。本案所涉项目工程图纸是经设计院设计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房屋质量是合格的。事发后,开发商主动找到原告,提出将管道维修,但遭原告拒绝,扩大损失是原告造成的,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被告物业公司则称,出现渗漏污水后,其工作人员及时赶到,但原告予以阻止,其工作人员对其他用户进行了告知,并关闭了自来水截门,其工作人员及保洁人员都参与了清扫工作,服务义务已履行完毕,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房屋吊顶大面积脱落系自上而下污水主干管与其屋顶横向顺墙(无立管直通楼下)向外(楼道)连接处(三通PVC材质)被从管内自上而下的重物冲击破损,造成污水、粪便流入屋内所致。该问题与设计院在设计图纸上未标出涉诉排水立管转弯处的设计深度,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将45度角弯头改用90度角弯头有关联。被告开发商虽然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是其交付的房屋内的涉诉排水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即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原告要求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涉诉房屋内维修后的排水管道仍存在安全隐患,故置业公司应当予以排除(修复)。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09年12月12日至房屋消除妨害之日止的延误使用费损失,与本案有关联,考虑实际情况,每延期一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标准计算,即每日为86.67元,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委托相关单位对原告房屋涉诉排水立管转弯处的深度进行设计,并于深度化设计完成后15日内拆除该房屋屋顶既有排水管道,按照深度化后的设计图纸重新施工;被告置业公司赔偿原告装修损失4.1万元、房屋延误使用费4.2万元。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