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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约好婚礼当天要使用德系高档敞篷轿车作为头车,不料司机届时却玩起失踪,婚庆公司不得已而用其它车代替。日前,婚庆公司将这名“放鸽子”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将其对新人减免的费用“转嫁”到司机身上。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部分费用请求。
原告张某是一家婚庆公司老板,2010年5月接受一对年轻夫妇的婚庆业务订单,除摄影及跟妆等外,还要在婚礼当天提供婚车,头车要求为德系高档品牌敞篷轿车,其余的为日系车。后张某联系到车队司机古某,让其负责婚礼当日车辆。不料婚礼当天,其它车辆早已到齐,唯独头车迟迟未见。张某联系古某,古某称已将头车业务转包给另一车队司机姜某。而姜某的电话却无人接听。情急之下,经与新人协商,张某另外找了一辆价格相对较低的车辆作为头车。新娘正式出发时,比原计划晚了足足1个小时。
婚礼过后,张某将古某告上法庭。张某认为,其已与古某订立口头租赁协议,但古某却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将项目转包给其他司机,造成婚礼出现瑕疵。事发后,张某减免新人2000元费用作为赔偿,故其要求古某将这笔钱赔还给他。西青区法院庭审中,古某称自己只是给张某帮忙,没有形成租赁关系,愿意按照行业惯例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和古某曾数次就婚庆服务进行合作,由古某提供婚庆用车,每次均为口头商订。此婚礼过后,张某给付古某车辆费用,头车费用400元未付。按照天津婚礼车辆的行业惯例,婚车未能到达应返还车辆服务费,并处以费用一倍的赔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婚庆用车,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案外人少支付原告的费用,系原告与案外人协商的结果,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依据。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按照“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原则,即按照行业惯例确定。现被告认可赔偿1000元,法院予以认可。综上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
律师说法
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
击水律师事务所齐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本案涉及《合同法》第113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被告古某因身处“行业内”,故可以预见到一旦不能按时出车构成违约,就要“退一赔一”支付800元。现其认可的1000元与800元相差并不悬殊,所以得到了法院支持。
齐跃解释说,上述法条主要作用就是规范赔偿数额。因为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这样一来,违约金就不能无限扩大,要在违约方能够预料的条件内计算,保障双方的公平性。(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