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昨日,《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劳务人员身份,实名制建立用工档案。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双方也可以约定按日支付,恶意截留、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最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聘用单位未对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截留、克扣劳务用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截留、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建立建设项目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或者未向账户拨付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