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改判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生说,“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
身背两条人命的李昌奎二审被改判死缓引发网络大讨论后,云南省高院表示已重新核查此案。6日,云南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对李昌奎案进行探讨。药家鑫都判死刑了,为什么李昌奎判死缓?自首是否是“免死牌”?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会上,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
高院回应>>>>>>>>>
判决程序合法,案件不存在“黑幕”
“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云南省高院两位副院长说,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连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他们介绍说,判决不是一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而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每次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才能作出判决,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李昌奎案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赵建生首先讲了两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名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害,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该男子残忍、不孝顺。
这两个案例代表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向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赵建生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有着一定的差异。
2007年,国家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
赵建生说。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自首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并非“免死牌”
关于网民热议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赵建生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表示,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但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是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
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杀?还是不杀?
云南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近日引起社会关注。
有网友表示,“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判死缓?云南高院为什么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呢?”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则说,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
当舆论的激愤和法律的严谨碰撞时,法官如何驾驭法律通过这个三岔路口固然值得围观,但大众如何理性看待最后结果,了解法律本意也是必须有的功课。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
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
-相关案件
怀恨残杀朋友死刑改判死缓
法官:杀了他两家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李昌奎案是由云南省高院刑四庭审理的。6日,该庭庭长赵林说,他们2007年判的一个案子,跟此案有些相似。20多岁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车场管理员,与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这名保安在不同场合取笑他,于是他怀恨在心,猛捅数刀将保安杀死。
被捕后,昆明中院对彭某判处死刑。他上诉到省高院。被害人的父亲是一名村干部,当时他要求维持死刑。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农民,经济条件不好,做被害人父亲的工作,得知是因为彭某家属从来没出面道声歉,他们是“赌一口气”。法官将这个情况告知了彭某家属。
随后,彭家贷款6万元,来到法院送给被害人父亲。彭某的姐姐一进门就给被害人父亲跪下,哭着说:“我弟弟给你们造成了伤害,我愿替他赎罪,你们失去了儿子,我给你们做女儿,请饶他一命!”随后,她买了慰问品,坐了7个多小时车来到禄劝山区被害人家里,表达歉意。老人动容了,随后,写了一份“谅解书”。
法官充分综合彭某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改判了死缓。“彭某没有自首情节,但是他杀人存在一定原因,还没到非要判处极刑的地步。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给这家人赎罪。”
为何不判死刑?
网民们最关注的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家鑫都判处死刑了,而李昌奎改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田成有指出,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
判决书中为何
不写清楚理由?
不少网民认为此案的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昌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判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
赵建生说,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有些法官的一个判决,跟一本书一样”。他说,在西方,对案件判决的依据除了法律外还有“法官的良知”,因此,法官要写清楚他的良知给公众看。反过来,他们选任的法官一般都很有威望,对法官的保护制度也很完善,所以,法官可以在判决上可以自由发挥。而“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
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
如果一味强调少杀、慎杀甚至废除死刑,会不会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放纵犯罪呢?对此,赵建生表示,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只有权衡利弊后选择利大于弊的方案。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罚即使再严厉,如果一个人犯罪后得不到处罚,那么严厉对他来说也没有什么用。刑罚不那么严厉,但一个人犯罪后,如果无论他逃到任何地方,都不可避免会受到处罚,那么他就认为犯罪受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了。
他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田成有则强调,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据悉,云南省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