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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从市人力社保部门获悉,近日有关部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新规明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如果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此外,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记者张鸣岐 实习生孟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