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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交警上路夜查酒驾,一名中年司机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将交警拖倒造成轻微伤后驾车逃逸,被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交警外伤治愈后,心理上对正常执行职务产生恐惧焦虑,遂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司机赔偿交警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2010年5月一天晚上,交警李某在本市红旗路与芥园道交口处检查酒后驾车交通违法时,发现方某驾车情况异常,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而方某非但未停车,反将李某带倒后逃逸,导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同年8月,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李某休假数月后,经医治外伤虽然痊愈,但出现严重心理障碍,再上路查酒驾时感到恐惧紧张,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于是,李某将方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方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原告执行职务稽查酒后驾车,被告作为驾驶员具有接受检查的义务。被告藐视法律,拒不接受检查并驾车将原告带倒并逃逸,导致原告身体受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赔偿医疗费2990元,予以支持。被告驾车带倒原告致伤,使原告数月未能正常工作,并且对正常执行职务产生恐惧焦虑,精神上遭受侵害,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不符合给付条件,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不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其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一审缺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9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通讯员温金凤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