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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无效婚姻的问题。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涂某以该条第三项规定,起诉要求认定婚姻无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以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从本案来看,李某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没有患病,且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因此,涂某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是正确的。(记者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