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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男青年宋某日前将自己的两个叔叔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叔叔隐瞒了其父去世的情况,私自继承了祖父母留下的房产。为捍卫自己的代位继承权,宋某拿起了法律武器。东丽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根据各方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了遗产分割。
本市男青年宋某诉称,其祖父母共育有四子一女,祖父、祖母、父亲、姑姑均已先后去世。祖父母生前留有坐落于本市东丽区的一套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为104.37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76.66平方米。2010年5月初,遗产所在村即将被国家占地,当宋某要求继承时,方知三个叔叔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隐瞒宋某父亲为长子、于1996年病逝这一情况,于2005年祖母去世后以公证方式由二叔、三叔继承了遗产。2010年7月,宋某向公证机关反映该情况,同年11月,公证机关依法撤销了公证书。宋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享有代位继承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鉴于四叔已明确放弃继承权,故宋某请求继承上述房屋遗产1/3的份额。
法庭上,二被告辩称,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且被继承人留有口头遗嘱,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故原告享有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在2005年12月,公证处在为二被告办理公证继承询问二被告时,二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虽公证处做出的公证书于2010年11月被撤销,但二被告这一自认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二被告当庭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被继承人留有口头遗嘱之证言缺乏真实性,不予采信。同时,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本案第三人即原告四叔在2005年二被告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表示放弃继承权,同意遗产归二被告所有,这一放弃继承权是在同意将遗产归二被告前提下做出的,但未向全部继承人表示,也未向原告表示,且在诉讼中,第三人已明确表示要求继承。综上,诉争房屋应由原、被告及第三人继承。鉴于原告父亲早于被继承人九年死亡,而在此九年期间,被继承人年老、生病,更加需要家人在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帮助,二被告及第三人在此期间对被继承人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由二被告及第三人各分得遗产的2/7份额,原告分得1/7的份额。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